四川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散裝食品銷售標簽標識規(guī)范》
《四川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標簽標識規(guī)范》
《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規(guī)范》的通知
川市監(jiān)規(guī)發(fā)〔2024〕3號
各市(州)市場監(jiān)管局:
《四川省散裝食品銷售標簽標識規(guī)范》《四川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標簽標識規(guī)范》《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規(guī)范》已經省市場監(jiān)管局2024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 范圍
本規(guī)范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散裝食品銷售標簽標識,不適用于預包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制售食品可參照執(zhí)行。
2 術語和定義
2.1 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2.2 酒類,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 vol的飲料酒,包括發(fā)酵酒、蒸餾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料。但依法應當按照藥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2.3 標簽標識,本規(guī)范所稱標簽標識,指粘貼、印刷、標注或者隨附等附加于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銷售、貯存場所的貨架、貨柜等明顯位置,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3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
《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衛(wèi)生規(guī)范》(GB 31605—2020)
4 借鑒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飲料酒術語和分類》(GB/T 17204—2021)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即食食品現場制售衛(wèi)生規(guī)范》(DB 31/2027—2023)
5 基本要求
5.1 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5.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5.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5.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5.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7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5.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5.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6 標示內容
6.1 一般要求
6.1.1 散裝食品銷售標簽標識應當包括食品的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6.1.2 散裝白酒銷售標簽標識除符合6.1.1的要求外,還應當標注執(zhí)行標準、生產工藝、酒精度。
6.1.3應當在酒類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警示語。
6.1.4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6.1.5 預包裝食品拆零銷售,其銷售和貯存標簽標識參照本規(guī)范執(zhí)行。
6.2 食品名稱
6.2.1 應在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食品名稱。
6.2.2 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guī)定的,應采用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或等效名稱。
6.2.3 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標注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6.3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備案管理的散裝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
6.4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
6.4.1 應清晰標注散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6.4.2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6.4.3 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6.4.4 拆零銷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或延長保質期。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在標簽標識上標示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6.4.5 保質時間不超過72小時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
6.4.6 對貯存方式、溫度、濕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具體標注。
貯存條件可以參考如下標示形式:
a)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
b) ×× - ×× ℃保存;
c) 請置于陰涼干燥處;
d)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e) 溫度:≤××℃,濕度:≤×× %。
6.4.7 酒精度(乙醇含量)含量10% vol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固態(tài)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6.5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6.5.1 應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6.5.2 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yè)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yè)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
6.6 其他標示內容
6.6.1 經電離輻射、輻照處理過的食品,應標注“輻照食品”。
6.6.2 轉基因散裝食品的標簽標識應當在備注欄按照規(guī)定顯著標示。
6.6.3 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散裝食品,可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6.6.4 有機散裝食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6.6.5 進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標注原產地以及境內進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6.6.6 食品執(zhí)行標準中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7 推薦標示內容和標示方式
7.1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7.2 致敏物質
7.2.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標簽標識中加以提示:
a)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 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 魚類及其制品;
d) 蛋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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